谷阿莫把电影剪辑后公开放在网上是否存在版权问题?

 2023-08-19 20:29:29 西瓜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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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其人,湾湾同胞,通过对电影进行剪辑配上脱口秀式连珠吐槽而爆红网络。不但在大陆的微博和各大视频网站粉丝众多,墙外网站如YouTube,谷阿莫亦博得眼球。在谷阿莫的视频中,这些耗资不菲、需要观众花费两个小时观看的电影,被浓缩在十分钟之内,电影导演们为那点情愫苦心铺排的剧情被一语道破。必须承认,「解构」——相对于「建构」(尤其是在后现代的语境下)——属于创作;然而围观者众,不免有人担心:谷阿莫这么搞,是否存在版权问题?类似谷阿莫的行为并非互联网时代才有的幺蛾子,相反,从古希腊开始就有人这么干,因此该类行为很早就被定义:「滑稽模仿」(Parody),即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滑稽模仿不可避免对原作进行摘录/引用,如果经过了原作权利人同意,自然没什么好说道的,那么,未经原作权利人同意呢?有很多国家直接将「滑稽模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允许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第4款规定,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但并非所有国家如此,比如美国立法就要求对滑稽模仿作品/行为先行判定。在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框架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亦不被明确豁免。也就是说,未经许可的对原作的滑稽模仿可能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侵权一方往往引用「合理使用」作为抗辩。

再回到谷阿莫的问题,翻看谷阿莫系列,啥样的电影都有,他还真是不挑。对于该类对电影作品的滑稽模仿,应当区分「正在上映或上映后半年内的电影」和「已结束上映的大家都看过的电影」:针对前者,这些电影、电视剧尚处各渠道发行阶段,类似于谷阿莫的剧透小短片可能会带来两种影响——其一,一部分纠结要不要买票的潜在观众被阻挡在影院大门之外。对这部分潜在观众而言,跟同事的午间话题GET到了就够了,没有必要再去贡献票房了,而这无疑会对电影的制作、投资方造成直接的商业损害。还有另一种情况,这样的视频反过来成为一种安利,让粉丝看完之后好奇地买票去看原电影。如今不少片方花钱找谷阿莫做剧透小视频/软广告,这类短小精悍易传播的视频增强了新电影的曝光度(效果胜于官方预告片),反使得片方获得更高的票房收入。至于大家心目中的经典片子,其发行收益已基本实现,并且因为作品被公众知悉而很大程度上成为公共产品,不怕剧透。相反,滑稽模仿带来的传播倒是有助于实现IP衍生品的价值。网络环境下的「吐槽」是一套特殊的话语体系,不应简单地认为「X分钟看完」的潜台词是「这电影长篇大论其实都在讲废话」。如是君相信谷阿莫对电影简单粗暴的解构并无恶意,博君一笑尔。然而,以谷阿莫多网网红的强大影响力,难免会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了他的插科打诨,觉得「垃圾电影,不看!」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没有版权问题。谷阿莫的 账号被封了好久了。解封几天又被版权人举报封号了。

刚开始没人注意你,做出名了就有版权人关注到了。他在国内微博风生水起还没被封号还接商业软广告做也真是醉了。大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略)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台湾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范围”: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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